最近,南京市维管处加大对全市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检查力度,在检查中,我们发现一般的4S店或国家一类汽修厂在维修完成出厂前都要对车辆的维修效果进行检验。但是,一些技术力量不足或人力资源不充裕的廉价修理厂,往往出于成本考虑而“省略”了这一道工序,这样的违规行为是对托修方不负责任的。
《江苏省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以及涉及安全部件维修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我们在检查中,一旦发现个别企业不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律给予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并列入到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